1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的财产收入状况、风险 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需求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投资者则需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2、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得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要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业务范围逐步拓展,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需要规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适当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在卖者有责和买者自负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引导投资者进行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投资权益,有助于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 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经营机构仅执行投资者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即通常所说的“通道服务”,不在此范围。
4、经营机构如何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答:经营机构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形式,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对其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5、投资者如何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一是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和了解相关文件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尤其是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风险。
二是投资者如实、客观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中的个人身份、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风险偏好等各项信息,客观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是投资者通过评估结果,了解自己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
四是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6、投资者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吗?
答:是的。根据规定,投资者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时,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无法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身承担。
7、投资者个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要通知经营机构?
答:是的。根据规定,投资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重新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8、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需要了解投资者哪些信息?
答: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除了解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必要信息。
9、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品种和期限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是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10、对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如何进行适当性评估?
答:当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的金融产品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时,由于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是投资者投资的一个整体,此时不能仅仅根据其中某一个产品的风险等级 来进行评估,而应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投资者进行评估。
例如,投资组合中某一产品是高风险产品,但其与其他产品的风险相对冲后,该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仍然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则该投资组合对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
11、投资者可以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吗?
答:可以的。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经营机构应当向其进行风险提示。经过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坚持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书面的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