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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小课堂第(十一期)

2016-09-26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禁止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